目次
- 專利審查基準
- 進步性判斷重點-「是否能輕易完成」
- 電腦軟體發明之進步性的審查原則
- 電腦軟體發明、FinTech申請的思考的方向
一、專利審查基準
最新消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TIPO)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自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第二篇第3章專利要件的重點僅在於具體說明如何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與本文要探討的問題較無直接關係,如果未來有朋友想要知道甚麼是擬制喪失新穎性,我們再另外為大家解釋。
過去TIPO為提升審查品質,建立客觀的進步性判斷標準,公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第3節進步性」。而且TIPO也曾舉辦FinTech專利前瞻趨勢與挑戰說明會,並以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內容為例,說明如何判斷電腦軟體、FinTech之進步性。然而還是有許多朋友常常問強哥,到底電腦軟體能不能申請專利?究竟是有那些眉角?以下就進步性之判斷內容作介紹。
二、進步性判斷重點-「是否能輕易完成」
進步性基準的內容包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為一群人之情況、進步性之各判斷步驟的內容說明與流程、有動機而能明顯結合複數引證的情況、不考慮動機而能明顯結合的情況、進步性判斷的其他考量及增列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等內容,審查基準中有許多案例。在審查基準中也記載「是否能建立不具進步性的理論」之判斷順序,當確認發明專利申請(以下簡稱申請案)與主要引證案之間的差異後,參考其他相關引證案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習知技術,依下圖中的順序判斷是否能建立不具進步性的理論。
由上圖可知,審查進步性時,首先考量複數引證案之技術內容是否有結合動機、是否為簡單變換、是否為單純拼湊,若有前述的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再進一步考量是否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如反向教示、有利功效以及輔助性判斷因素。其中有利功效是考量申請案對照先前技術具有有利功效,若是,則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若有利功效為無法預期之功效,則於判斷申請案是否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時,可視為支持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不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有力內容。
三、電腦軟體發明之進步性的審查原則
審查基準增列進步性判斷的其他考量,以及增列進步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等內容,針對電腦軟體發明、FinTech專利,目前的進步性審查內容初步歸納以下兩個重點,以利於申請人快速的了解,現行的審查基準對電腦軟體發明、FinTech專利之進步性審查的基本原則。
1、是否只是技術領域之轉用、公知技術之附加或置換、人類作業系統化、先前硬體技術軟體化、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
2、是否有結合動機、簡單變換、單純拼湊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若有則判斷是否有反向教示、有利功效以及輔助性判斷因素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進步性審查基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要避免審查過程容易存在主觀的後見之明問題,提升進步性的審查品質,欲建立客觀化的進步性判斷方式,故新增”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及”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之綜合考量方式,以期盼能建立明確的「是否不具進步性」之結論。
四、電腦軟體發明、FinTech申請的思考的方向
目前電腦軟體發明、FinTech專利的申請已如雨後春筍一般,審查基準最後步驟雖有說明進步性審查的基本原則,且必須就肯定進步性與否定進步性之因素予以綜合考量,但該如何權衡並判斷出是否具有進步性的結論?建議申請人參考前述對電腦軟體發明、FinTech專利之進步性審查的基本原則,在準備提申電腦軟體發明、FinTech專利時,應盡量清楚揭示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並且考量技術手段對照先前技術是否能產生有利功效、無法預期之功效。如此一來,申請人在申請電腦軟體發明、FinTech專利之初,能先取得一個有利的思考的方向,亦有助於強化申請人所提出的專利申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