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 前言
- 案例說明
- 屬於沒有發明概念
- 沒有顯著多於(significantly more)的技術存在,故不具有發明概念
- 屬於有顯著多於(significantly more)的技術、具有發明概念
- 被認為是抽象概念,也不具有發明概念
- 被認為具有發明概念
- 結語
一、前言
承上集所載,參考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判決(如DDR Holdings v. Hotels.com, 簡稱DDR案)、以及美國專利局(USPTO)2015年發表的Update: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及Update Appendix 1: Examples,有助於申請人檢視申請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之規定,並於上期說明Update: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對執行二段式分析架構該注意的事項,而本期僅就Update Appendix 1: Examples所舉出的5個案例續作說明。
二、案例說明
美國專利審查基準中,關於「發明概念」的判斷,目前尚無太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供參考。以下,強哥將重新介紹五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 2015 年更新的 Appendix 1 文件中的案例,說明 USPTO 如何解釋判斷相關領域案件是否具有發明概念:
1、屬於沒有發明概念
案例 21: 此案例涉及一種提供股票資訊服務的方法,當股票價格跌幅超過一定比例時,電腦會自動通知投資人。USPTO 認為此方法僅是將人類行為(例如:比較股價、通知投資人)透過電腦自動執行,缺乏發明概念。案例中提及的網路和伺服器僅作為資料交換和處理的媒介,並未對技術手段產生有意義的限制,因此不構成「發明概念」。建議請求項應界定更具體的技術方案,例如:如何偵測股價變動、如何計算跌幅比例、如何發送通知等,才能避免涵蓋所有實現方法而產生獨佔市場的疑慮。
2、沒有顯著多於(significantly more)的技術存在,故不具有發明概念
案例 22: 此案例涉及一種減肥應用程式,使用者可選擇食物,系統會根據熱量計算食物攝取量。USPTO 認為此應用程式僅是將人類行為(例如:選擇食物、計算熱量)透過電腦執行,缺乏發明概念。USPTO 指出,案例中並未揭露任何特定的技術手段,僅是使用電腦執行已知的減肥方法,因此不構成「發明概念」。
3、屬於有顯著多於(significantly more)的技術、具有發明概念
案例 23: 此案例涉及一種電腦程式,可同時開啟多個文件並自動調整視窗大小。USPTO 認為此程式僅涉及數學演算法,缺乏發明概念。請求項應描述具體的技術手段,例如:如何偵測視窗邊界、如何計算縮放比例、如何調整視窗大小等,才能避免落入抽象概念的範疇。若請求項結合數學演算法與其他技術特徵,解決了技術問題或改善了電腦功能,則可被認定具有「發明概念」。
4、被認為是抽象概念,也不具有發明概念
案例 24: 此案例涉及一種設定和更新警報上限值的方法。USPTO 認為此方法僅涉及數學公式和判斷步驟,缺乏發明概念。USPTO 指出,案例中並未具體限制判斷變數或更新步驟,也未揭露如何透過技術手段解決特定問題,因此不構成「發明概念」。
5、被認為具有發明概念
案例 25: 此案例涉及一種橡膠製造方法,請求項中具體界定了利用電腦控制溫度和時間的技術方案。USPTO 認為此方法雖然每個步驟都可由電腦完成,但整體技術具有改良效果,因此具有發明概念。
上述案例顯示 USPTO 在判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是否具有「發明概念」時,除了考量其是否屬於抽象概念外,更著重於請求項是否揭露具體的技術手段。 若僅是將人類行為或已知方法用電腦執行,而未針對特定問題提出技術解決方案,則難以被認定具有「發明概念」。
三、結語
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人若想在美國取得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專利,其請求項內容必須要具體明確,並且避免涵蓋過於廣泛的應用範圍,以免產生獨佔整個應用市場的疑慮。
●申請人應該專注於發明本身的技術特點,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如何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或帶來技術上的改進。
●若請求項僅描述利用電腦執行某種已知的商業方法或數學演算法,而沒有揭露任何具體的技術手段,則很有可能被認為缺乏「發明概念」。
●若請求項能夠明確界定技術手段,例如:如何偵測數據、如何執行計算、如何控制硬體設備等,並且這些技術手段能夠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則更有可能被認定具有「發明概念」。